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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 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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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 附则

第三十条  本分会章程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三十一条  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,本分会可逐步设立并完善下列职能部门:秘书处、科研与学术交流处、技术规范处、行政财务处等。其他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。

部门职能:

秘书处:见章程秘书长职权;

科研处与学术交流处:学术研究、临床应用、多中心随机临床研究;配合学会与国家及地区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,组织学术交流、培训、宣传、推广应用发展建立成熟地区的分会;

技术规范处:制定设备医学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,培训临床医生和操作人员的应用操作规范,核发有关证书;

行政财务处:分会日常行政事务,和财务工作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分会常务委员会。


文章分类: 学会章程